核销单的操作流程介绍

第一步:出口单位取得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 进出口 经营权;

第二步:出口单位到 海关 办理“中国 电子口岸 ”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 电子口岸 ”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 电子口岸 ”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

第三步:出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

第四步:出口单位网上申领出口收汇 核销 单;

第五步:出口单位凭操作员IC卡、 核销 员证、出口合同(首次申领时提供)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纸质出口收汇 核销单 ;

第六步:出口企业网上向 报关 地 海关 进行出口 核销单 的 报关 前的备案;

第七步:出口单位出口 报关 ;

第八步:出口单位可以在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 核销单 向外汇局交单;

第九步:出口单位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登记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 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 海关 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三、特殊 贸易方式 出口的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对于下列特殊 贸易方式 出口的,出口单位除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 报关单 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1、以出境展销、展览商品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展品复入境 报关单 ;

2、以 来料加工 、来件装配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海关登记手册、企业合同及经贸委批件,按照工缴费执销;

3、以实物补偿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的批准件、相关合同、进口 报关单 。对超过合同规定的补偿款视同一般贸易办理核销;

4、以易货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易货合同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5、以实物作为投资的出口,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及外汇局的批准件;

6、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一般应当全额收汇,外商投资企业不能全额收汇的,应当事先经外汇局批准。以收抵支的,应当提供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登记手册;

7、境外承包工程项下所需机械设备、工具以及工程人员的办公、生活物品出口的,应当提供书面说明及劳务承包合同。

四、什么是"出口收汇系统"?"出口收汇系统"有什么作用?

"出口收汇系统"是"中国电子口岸"中企业专用的一个子系统。该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在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的电子底帐,使海关和税务部门实现出口报关和 出口退税 环节对核销单的联网数据核查,并使企业凭操作员IC卡通过本系统在网上向外汇局申请需领用核销单份数,向出口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报关前备案,待出口报关后可以进行网上交单,并可随时随地对核销单领取、使用等各项信息进行综合查询,使出口报关、收汇核销及退税业务更加方便快捷。

五、出口收汇系统如何进行身份认证?

企业必须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才能进入出口收汇系统,完成相关业务操作。系统根据IC卡信息进行操作员身份验证,操作员处理的数据将自动进行电子签名、加密。未申领IC卡的企业将无法开展相关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六、如何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企业在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之前,需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

企业在网上申请后,不需等待外汇局的网上审批,即可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外汇局根据企业网上申请的新版核销单份数以及本地出口收汇核销系统确认的企业可领单数量,向企业发放纸质新版核销单,同时将所发新版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联网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

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七、出口核销单的有效期限是多少?

空白新版核销单无需填写有效期,视同长期有效。全国海关将对新版纸质核销单进行电子底帐数据联网核查。

八、报关前是否需进行核销单的备案?

企业到海关报关出口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新版核销单使用的报关前备案。一张核销单只能对应用于一张出口报关单。未进行报关前备案的新版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

九、企业已经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在出口口岸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已进行口岸备案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在核销单未被用于出口报关的情况下出口口岸发生变化,可上网申请变更并重新设置出口口岸。

十、出口后如何办理交单?

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不需再到外汇局进行交单,可以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十一、出口单位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手续?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并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

十二、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1、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2、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易货合同、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3、以“ 来料加工 ”、“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4、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提供报告表、补偿贸易合同、核销单、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报关单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

5、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进料抵扣的,需到外汇局进行进料抵扣登记,提供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料深加工”方式进口的,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和进口报关单。

6、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专用联,对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7、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对外承包的核准件、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8、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

9、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的,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等方式的进口报关单。

10、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

11、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

12、以“保税工厂”、“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13、以“租赁贸易”和“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租赁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如外商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若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销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如我方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14、以“寄售代销”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当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

15、以“边境小额”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在境 外贸 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

16、以“旅游购物商品”及“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购货发票及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人民币入账证明。

17、以其他海关贸易监管方式出口的,按外汇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凭证。

十三、外汇局根据业务量和出口单位的具体情况,可采取哪几种出口收汇核销方式?

外汇局可以根据各地业务量和出口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分别采取逐笔核销、批次核销、自动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方式:

1、逐笔核销:即由出口单位按核销 单证 一一对应进行报告,外汇局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逐笔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差额核销和无法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2、批次核销:即由出口单位集中报告,外汇局按批次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是按照核销单与核销专用联总量对应的原则进行。适用于除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外的所有出口单位的全额收汇核销,以及 来料加工 项下和进料加工抵扣项下需按合同核销的出口收汇数据。

3、自动核销:即出口单位不需向外汇局报告,外汇局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采集的核销单信息和报关信息,以及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采集的收汇信息,进行总量核销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国际收支申报率高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一般贸易项下及其他出口贸易项下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