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 English
运单查询热线:0512-52876111
2015年12月30日,埃及政府出台一项新规定,对埃及出口部分商品的生产厂商,必须先在其有关部门注册。同时,货运单据的交付,由贸易双方的委托银行办理。新规定将在2016年3月1日正式生效。新规定对银行国际业务的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规定要求,对埃及出口部分商品的生产厂商需在埃及进出口控制总局(GOEIC)注册。未完成注册的厂商,埃海关将对其产品不予放行。
风险提示:银行应关注客户出口埃及商品是否在需注册的商品清单范围内,提醒客户按照新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相关注册,避免商品被埃及海关扣押。办理需要注册商品贸易融资业务时,银行必须要求客户提供已完成注册的证明材料。
二、新规定要求,装运单据必须由出口商银行直接交给进口商银行(DP),不可交给进口商或通过出口商递交给进口商银行,否则将被拒收。
风险提示:银行应关注客户出口埃及商品的结算方式和单据递交方式。虽然埃及制订此政策背后意图不明,但是在客观上将导致客户与埃及进口商间更多采用托收结算方式,降低汇款结算方式(尤其是预付货款汇款)的使用比例。
一方面,银行可以利用埃及政策调整的机会,做好内部风险控制的同时,加强客户营销,第一时间向客户传递相关贸易政策变化信息,提供国际结算专业建议和高效便捷单据托收服务,协助出口客户安全收汇。
另一方面,银行应当重视客户与埃及客户通过电汇方式结算,但要求通过银行“传递”单据的业务需求。客户将单据交给银行,委托银行处理并提交到进口商银行,即使客户明确指示不需收汇,银行应严格按照托收业务处理,在托收惯例的框架内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新规定实施前已收汇的业务,客户如需补充寄单,银行应通过无偿放单托收的方式处理。办理业务时,客户在托收委托书中明确声明:该套单据所代表货物的货款已收汇,应埃及政府及进口商的要求,我司委托贵行通过代收行无偿向埃及进口商释放全部单据。银行严禁任何人员擅自在系统外协助客户向埃及银行或进口商邮寄装运单据,杜绝产生业务纠纷。办理此类因进口国贸易政策调整导致的特殊托收业务,银行可根据内部政策和权限,适当降低业务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以实际行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新规定实施后的业务,银行应主动提示客户,为减少其与埃及进口商的风险和费用,可以考虑直接通过正常的托收方式来结算出口货款。若客户坚持通过银行“传递”单据,银行须严格按照前述无偿放单托收的要求办理。
三、新规定还要求,商业发票需要商会认证;装箱单上必须显示真实重量。
风险提示:银行应提示企业应关注埃及进口商对发票和装箱单的制作要求,确保单据信息准确、真实,及时完成单据认证。在业务处理中,银行加强对商业发票认真信息审核,确保单据形式上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加强对装箱单与发票、提单、或原产地证明等单据之间货物重量信息一致性审核,避免因不同单据间货物重量的差异引发埃及政府、银行或者进口商对装箱单上货物重量的真实性产生疑义。
作者:交通银行总行国际部袁洋 张明伟